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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屈某某,委托代理人:钟长坤,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岳峰,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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