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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汉儿庄乡岔沟村*号。系原迁西县汉儿庄乡岔沟脖子梁铁矿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
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一品华府*号楼*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
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海德花园*号楼*单元***室。
原审被告:
迁西县岩金矿业有限公司马道子铁矿,住所地:迁西县西城峪村马道子。
法定代理人:李小坤,该铁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男,该铁矿员工。
上诉人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

迁西县岩金矿业有限公司马道子铁矿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7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原审被告
迁西县岩金矿业有限公司马道子铁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迁西县汉儿庄乡岔沟脖子梁铁矿系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6月13日注销,注销前登记的经营者为上诉人屈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代表该铁矿支取30万元押金时,该矿登记经营者亦为上诉人屈某某,对上述事实,上诉人屈某某均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被上诉人王某某的30万元押金由上诉人屈某某返还,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晓娣
审判员 赵阳利
审判员 邹辉平

书记员: 葛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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