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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屈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利,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超,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屈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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