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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夏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屈某某
王顺齐(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夏某某

申请人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顺齐,男,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某某。
申请人屈某某与被申请人夏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屈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夏某某驾驶的某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夏某某驾驶的某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夏某某驾驶的某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庞建维

书记员: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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