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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李国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曹三明,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季兰,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李国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屈某某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自杰
审判员 张宝文
代理审判员 吕晓颖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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