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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施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俭,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飞(系施某母亲)。
  第三人:施云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静南村XXX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明南佳苑XXX号XXX室。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施某、第三人施云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当庭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且已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
  
  

审判员:袁建平

书记员: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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