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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孙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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