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举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杨举能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某病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屈某某病亡后,本案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国
书记员: 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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