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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屈某某
向培义
何某某
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原告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向培义(系屈某某之子),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30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4946-X。
负责人王国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屈某某负担。

审判长:雷长远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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