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园园
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程铁争
程欢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屈园园,务农。
委托代理人祁大红,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程铁争,务农。
委托代理人程欢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屈园园与被告程铁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园园及其委托代理人祁大红,被告程铁争的委托代理人程欢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湖北省应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本院在分担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此认定书。本案中由于被告程铁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屈园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该起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被告按过错比例承担。被告程铁争为主要责任应相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屈园园为次要责任,承担30%责任。原告屈园园要求被告程铁争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依法予以调整。对护理费因原告屈园园未能提交相应从业护理人员情况的证据,应当比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误工费因原告屈园园属农村居民,应比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屈园园诉求交通费,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屈园园受伤后的损失有:医疗费3995.32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误工费2675.09元、护理费445.84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4566.25元。由被告程铁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196.38元。扣减被告程铁争垫付1663.77元,余下损失4369.87元由原告屈园园自行承担。被告程铁争实际应赔偿原告屈园园8536.61元。
二、驳回原告屈园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程铁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经湖北省应城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本院在分担赔偿责任时应依据此认定书。本案中由于被告程铁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屈园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该起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被告按过错比例承担。被告程铁争为主要责任应相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屈园园为次要责任,承担30%责任。原告屈园园要求被告程铁争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依法予以调整。对护理费因原告屈园园未能提交相应从业护理人员情况的证据,应当比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误工费因原告屈园园属农村居民,应比照2015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屈园园诉求交通费,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屈园园受伤后的损失有:医疗费3995.32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误工费2675.09元、护理费445.84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4566.25元。由被告程铁争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196.38元。扣减被告程铁争垫付1663.77元,余下损失4369.87元由原告屈园园自行承担。被告程铁争实际应赔偿原告屈园园8536.61元。
二、驳回原告屈园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程铁争负担。
审判长:张朝辉
书记员:黎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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