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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吕某1与李爱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申请人:吕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法定代理人:吕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系吕某1父亲。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侠,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秦皇岛市。

申请人屈某某、吕某1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肇事车辆×××号及被申请人李爱民名下的×××号汽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6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平安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某某、吕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爱民驾驶的×××号汽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二年;
二、对被申请人李爱民的×××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志刚

书记员: 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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