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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上海龙原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法定代理人:王岩(系原告屈某某之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哈拉海乡西里村1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靖,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韵,女。
  本院受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上海龙原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上海龙原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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