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剑,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剑,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红楼。
法定代表人:赵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1栋2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赓,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广场东路武汉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
被告: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开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路181号文化创意产业园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屈某武、原告马某与被告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都公司)、被告武汉经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锦中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 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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