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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屈某某等与屈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屈某某
屈某某
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屈某某
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屈某某。
原告: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屈某某、屈某某诉被告屈某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屈某某、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二被告2014擤4月1日签订的租地合同中的8亩土地中的3.4亩租地合同无效,并责成第二被告退还应属原告的3.4亩土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屈某某于2005年12月与本村村民吴新晓结婚,屈某某2003年12月结婚到史各庄,二人在村里的土地由弟弟屈松耕种。
2016年春节后二原告回家发现自己承包上李某某盖房,向屈某某核实得知已承包给被告李某某,便向二人讨要,二被告拒绝返还。
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租地合同中属于原告的3.4亩无效,并责令二被告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屈某某、屈某某各自拥有经营权的1.7亩土地是否在二被告所签订的租地合同范围内未明确,应先由有关部门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屈某某、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屈某某、屈某某各自拥有经营权的1.7亩土地是否在二被告所签订的租地合同范围内未明确,应先由有关部门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屈某某、屈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袁立新
审判员:辛龙影
审判员:陈晓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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