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中法
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屈某某
屈某某
原告屈中法,农民。
委托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某,农民。
被告屈某某,农民。
原告屈中法与被告屈某某、屈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志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中法的委托代理人柳会卿,被告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受法律保护,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合法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本案两被告均知道大石头扬水站坡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原、被告不属同一村民小组,未经原告同意互换土地,发生纠纷后,又不能协商处理,取得原告谅解,故两被告的换地协议无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土地返还原告,清除地上堆放的砖及杂物,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当地农田大多种植玉米、冬小麦两季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判决生效后第一个寒露节前将承包的土地返还原告为宜。被告屈某某投入人力、物力,将台下的土地进行了部分整修,准备建鸡舍,造成损失。两被告换地,屈某某、屈某某都有过错,根据本案被告屈某某实际损失情况,屈某某应补偿屈某某500元,被告屈某某的其他损失自负为宜。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
被告屈某某、屈某某将李家庄村大石头扬水站坡地交还原告屈中法,被告屈某某将李家庄村北羊洼土地交还被告屈某某。判决生效后第一个寒露节前履行。
被告屈某某补偿被告屈某某500元,判决生效后第一个寒露节前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被告屈某某负担20元被告屈某某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受法律保护,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合法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本案两被告均知道大石头扬水站坡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原、被告不属同一村民小组,未经原告同意互换土地,发生纠纷后,又不能协商处理,取得原告谅解,故两被告的换地协议无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土地返还原告,清除地上堆放的砖及杂物,本院应予支持。根据当地农田大多种植玉米、冬小麦两季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判决生效后第一个寒露节前将承包的土地返还原告为宜。被告屈某某投入人力、物力,将台下的土地进行了部分整修,准备建鸡舍,造成损失。两被告换地,屈某某、屈某某都有过错,根据本案被告屈某某实际损失情况,屈某某应补偿屈某某500元,被告屈某某的其他损失自负为宜。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
被告屈某某、屈某某将李家庄村大石头扬水站坡地交还原告屈中法,被告屈某某将李家庄村北羊洼土地交还被告屈某某。判决生效后第一个寒露节前履行。
被告屈某某补偿被告屈某某500元,判决生效后第一个寒露节前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被告屈某某负担20元被告屈某某负担20元。
审判长:刘志强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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