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系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全,系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某某(系杨某某的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泉溪镇双桥铺村2组,现住竹溪县城关镇黑沟一号。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66********。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屈某某、杨某某偿还三次借款本金共计11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按月息1.5%自2017年6月28日至还清之日;3万元按月息1.5%自2017年7月13日至还清之日;6万元按月息2%自2017年2月24日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庭审变更诉讼请求为三期借款利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为经营资金周转,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2016年6月28日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5%;2016年7月13日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5%;2017年2月24日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随时归还,月利率2%。二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具文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3份及财产保全费票据2份。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无异议,双方不止是该三笔借款,2017年4月还过一次借款利息,不确定是否有这三笔借款的利息。愿意用财产保全扣押的两台装载机依法处理后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在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三次向原告屈某某借款共计11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2016年6月28日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5%,到期连本带息付清;2016年7月13日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1.5%,到期连本带息付清;2017年2月24日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随时归还,月利率2%。2017年2月24日的借条并约定:累计借款叁拾玖万伍仟肆佰元整,为给借款保证,特作以上(下)保证,自愿用城南1号10栋房产证作抵押,承担风险责任,如无力偿还,两者相抵互不相欠。2017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7)鄂032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交纳财产保全费1070元。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李金全,被告屈某某并作为被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屈某某要求二被告屈某某、杨某某偿还本金11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的利息的请求,二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和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其利率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屈某某、杨某某应向原告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其中2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6年6月28日至还清之日;3万元按月利率1.5%自2016年7月13日至还清之日;6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24日至还清之日)。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70.00元,共计2320.00元,由被告屈某某、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梁祖奎
书记员:李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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