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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万某与湖北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屈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同前。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昌县城区昌盛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罗胜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祝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孝昌县。

原告屈万某与被告湖北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屈万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计1160.50元,由原告屈万某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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