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0年1月20日对原告上海泉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捷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114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14民初11437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页正文倒数第五、第六行“本案受理费15,573元,减半收取7,786.50元,由原告负担3,848.09元,由被告负担3,938.41元。”应为“本案受理费15,573元,减半收取7,7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786.50元,由原告负担6,320.37元,由被告负担6,466.13元。”。
审判员:刘燕枫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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