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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居某某
居勤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居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居勤,市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某某与被告王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居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居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居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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