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香兰,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磊,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
主要负责人:高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尹香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香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理损失共计34327.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2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津M×××××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2017年12月11日,案外人赵明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津沽公路与宝源路交口处时,与案外人高薇驾驶的津G×××××号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己方损失向被告申请理赔,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3128元、施救费500元,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赔付被保险车辆乘客医药费699.42元,共计34327.42元。
被告人民财险天津分公司辩称,1.承认尹香兰主张的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同意赔付其主张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2.车上人员医疗费应由同责方交强险先行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2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尹香兰;被保险车辆为登记于其名下的津M×××××号轿车;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特别约定,该险种项下保险金额为143636.8元。订立上述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约定的被告在车辆损失险项下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17年12月11日,案外人赵明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津沽公路与宝源路交口处时,与案外人高薇驾驶的津G×××××号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保险车辆乘车人PARKCHUNHWA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明、高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被保险车辆施救费500元。被保险车辆经被告定损,确定损失为33128元,事后原告对被保险车辆进行维修,支出修理费3312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单、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费票据、施救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上人员医疗费是否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财产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被保险车辆经被告定损,确定车辆损失为33128元,同时原告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支出施救费500元,原、被告对此均不持异议,且被告同意赔付,本院照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交强险先行赔付。故本案中,被保险车辆乘车人PARKCHUNHWA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应由案外人高薇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先行赔付。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尹香兰主张的车辆损失费33128元、施救费500元,以上共计33628元,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香兰车辆损失费33128元、施救费500元,以上共计33628元;
二、驳回原告尹香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尹香兰负担7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322元(经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宇
书记员: 王唯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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