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
李某某
郭忠庆(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
李靖元(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忠庆,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靖元,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爱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尹某某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于2016年11月2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东晖
审判员:何德文
审判员:刘双喜
书记员:苏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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