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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齐建军(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东侧靖烨科技园8号楼。
负责人高立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建军,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笑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冀J号大众牌轿车的所有人,有权就该车的保险事故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应当依约予以赔付。被告辩称车损价格评定过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结论书是由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作出的,因此对该结论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支付的车损鉴定费2405元,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依法应予支持;施救费2000元是原告的实际支出,且有青县鸿远汽车运输队出具的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亦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尹某某车辆损失80180元,评估费2405元,施救费2000元,三项共计845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以上标的款84585元及受理费960元汇至原告个人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冀J号大众牌轿车的所有人,有权就该车的保险事故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应当依约予以赔付。被告辩称车损价格评定过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结论书是由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及人员作出的,因此对该结论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支付的车损鉴定费2405元,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依法应予支持;施救费2000元是原告的实际支出,且有青县鸿远汽车运输队出具的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亦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尹某某车辆损失80180元,评估费2405元,施救费2000元,三项共计8458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以上标的款84585元及受理费960元汇至原告个人银行账户。

审判长:孟笑非

书记员: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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