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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住柏乡县。
委托代理人:高国强,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
法定代表人:陈占军。
委托代理人:边石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乡县教育局,住所地:柏乡县。
法定代表人:杨中玉,该局局长。
第三人:孔凡刚,男,汉族,住邢台市任县。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柏乡县教育局、第三人孔凡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素云 审 判 员  张利娟 人民陪审员  尚 曦

书记员:李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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