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均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尹某均,村民。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增加、变更诉请,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尹某某,村民。
被告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8241081-9。
法定代表人黄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东门街143号。
原告尹某均诉被告尹某某、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均于2015年9月1日以与被告尹某某、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尹某均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原告尹某均承担。
审判长:王晟
书记员:别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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