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十堰大无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东山苑小区53号楼2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陈洪昕,该公司经理。
原告尹某、李某某诉被告十堰大无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十堰大无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东山苑小区53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予以保全。高艳以其所有的鄂C×××××号小型轿车为原告尹某、李某某申请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十堰大无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五堰东山苑小区53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高艳所有的鄂C×××××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京郧
审判员 王爱武
审判员 徐照新
书记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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