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刘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东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魏全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洪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市东航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鑫
书记员:李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