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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艳红、李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李明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康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丰,辽宁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宏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艳红、李某某、李明林、康秀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艳红、李某某、李明林、康秀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艳红、李某某、李明林、康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7日上午零时三十分黑M×××××5车已故驾驶李某财与案外人丁凤讯驾驶黑E×××××6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李某财死亡。经依兰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黑M×××××5驾驶李某财对上述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黑M×××××5车辆于2016年7月28日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承认四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超出了保险限额,属于扩大的损失,不同意负担。
另查明,尹艳红、李某某、李明林、康秀英分别为事故车黑M×××××5司李某财(已死亡)的妻子、女儿和父母。事故车黑M×××××5的所有人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为该事故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司机)限额为100,000元的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尹艳红、李某某、李明林、康秀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故本院对原告尹艳红、李某某、李明林、康秀英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故对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艳红、李某某、李明林、康秀英保险理赔款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艳红

书记员: 吴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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