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
负责人:李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孔能飞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林建,被告胡某某,被告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胡某某驾驶鄂A×××××小型普通客车在庙岭镇发展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发展大道同庆湾入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吴述祥驾驶的由南向北方向直行的鄂G×××××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述祥、原告尹某某、尹杏园、卫杨子、卫宇轩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尹某某受伤被送往鄂州市中心医院检查后,转到鄂钢医院住院治疗6天,共用去医疗费2,164.7元。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华容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鄂公交认字(2014)第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述祥、原告尹某某、尹杏园、卫杨子、卫宇轩不负此次事故责任。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鄂州博法医(2014)临鉴字第4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原告尹某某后期治疗费需2,000元。事故车辆鄂A×××××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2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332.2元,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尹某某是鄂州市体育艺术职业高级中学员工,月工资为3,000元,因此次事故在家休息,学校停发其一个月工资。被告胡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共计垫付原告尹某某及尹杏园、卫扬子、卫宇轩各项费用2,8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胡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及三责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胡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确认原告尹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2,164.7元;2、后期治疗费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60元/天×6天);4、护理费427.5元(26,008元/年÷365天×6天);5、误工损失3,000元;6、交通费酌情300元;7、鉴定费600元;8、营养费90元(15元/天×6天)。综上所述,原告尹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942.2元。被告太平洋财保湖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某某8,342.2元[医疗费2,164.7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427.5元+误工损失3,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90元]。不足部分60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某已经先行垫付,故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尹某某人民币8,342.2元。
上述应付赔偿的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9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胡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尹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鄂州市建行营业部,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42×××6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孔能飞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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