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星,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长胜村书记,住鹤岗市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鹤岗市工农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白秀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尹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尹某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芹
书记员: 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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