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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田雪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雪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张友林,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林,保险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田雪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印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065.27元。二被告同意合理赔偿。
经查,2014年12月18日,被告田雪某将冀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份。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份,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
2015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田雪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两山乡梁各庄村村南路段时,与同向行人尹某某刮倒,造成原告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验认定:被告田雪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尹某某无责任。
原告尹某某伤后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支付医疗费14527.27元。经诊断:颈部、腰部挫伤,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某某经济损失22500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履行。
二、被告田雪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原告尹某某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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