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京山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8年11月6日,本院按照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以法院专递向其邮寄送达听证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再审申请人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陶某、原审被告湖北瑞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8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尹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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