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某(兄弟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尹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尹玉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尹玉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某(姐弟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钟雅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钟友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雅萍(父女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干耀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雅萍(母女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尹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雅萍(母子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武家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尹玉兰(母子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东新民路XXX弄XXX号。
被告:尹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某(叔侄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元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某(母子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缪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缪君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尹玉莲(母子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东新民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昕,总经理。
原告尹玉某、尹某某与被告尹玉某、尹某某、尹玉兰、尹玉莲、尹玉芳、张铭、钟雅萍、钟友生、干耀仙、尹伟、武家斌、尹吉、徐元芳、缪玉某、缪君杰、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原告尹玉某、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玉某、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玉某、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玉某、尹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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