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海龙,男,1976年1月出生,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尹海龙与被告郑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尹海龙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海龙负担,退还原告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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