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海龙,男,1976年1月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均,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吴某某,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尹海龙与被告李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尹海龙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海龙以二被告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海龙负担。
审判员 张晨明
书记员: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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