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林市城区。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尹海龙与被告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尹海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尹海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晓非
书记员:常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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