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宇,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第三人:张洪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第三人王琪、张洪博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减半收取4595元,由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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