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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远岗,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双庆,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灿,男,汉族,区医院职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曾庆春,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戈小新,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兴,男,汉族,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曾庆春、戈小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熊文才
审判员 周高潮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书记员: 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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