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远岗,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双庆,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灿,男,汉族,区医院职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曾庆春,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戈小新,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兴,男,汉族,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曾庆春、戈小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熊文才
审判员 周高潮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书记员: 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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