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尹某某与玉田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男,住玉田县。推荐单位玉田县孤树镇孤树村民委员会。被告:玉田县中医医院,住所玉田县无终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洪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令被告对原告之伤进行治疗直至痊愈,并承担治疗费用;2.治疗结束后为原告出具诊断证明及结论;3.治疗结束后须经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定原告的病情痊愈;4.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3日,原告滑倒受伤,到玉田县中医医院就诊。经检查,应诊医生表示原告系胸11椎体骨折,要求原告回家休养,并给予药物治疗。后原告伤情加重,于2016年11月14日到玉田骨科医院就诊。经再次检查显示,原告不仅胸11椎体骨折,且腰5椎体滑脱。原告就被告漏诊的行为与之交涉,双方未协商一致。被告对原告的伤情不仅漏诊,且拒绝治疗,导致原告病情加重,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玉田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将其伤情治愈,但疾病痊愈与否不单纯取决于医疗技术因素,也与患者自身体质、客观环境等因素有关。现代医学技术尚未达到能绝对治愈疾病的水平,原告的这一请求,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其直至治愈的费用,但费用的数额不能明确,不能形成具体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在治疗结束后经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定病情痊愈,但鉴定机构的名称不明确,鉴定机构是否有认定相关问题的职责亦不确定。上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裁判可以裁决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