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
负责人:辛海鹏,职务经理。
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9月2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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