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原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祥,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尹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尹某1、马某与尹某2、尹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尹某1、马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1、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尹某1、马某负担。
审判员 孙 慧
书记员: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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