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
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
吴某某
叶秀芹(北京高顿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秀芹,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计217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计217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
审判员:朴金利
审判员:孙小月
书记员: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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