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跃先,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郑洁,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尹某与被告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乔海平 审 判 员 尹 佳 代审判员 吴 鹏
书 记 员 杨建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