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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国,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

原告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约定,将房屋过户到王皓轩名下;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约定,将坐落于勃利县新起街东方财富4号楼3单元602室,面积76.70平方米楼房归长子王皓轩所有,对该协议内容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实际为履行赠予协议纠纷,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正顺

书记员: 庞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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