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
陈某某
张学武
叶逢南
谢泳祥(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逢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谢泳祥,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张学武、叶逢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湛少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光亮、陈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湛少鹏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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