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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春林、孟蓓,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霍继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郑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吕书香 审判员 尚春彦 审判员 吴秀合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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