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春光,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系尹春光丈夫),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阳,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66XXXX。
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王鹤,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张子熙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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