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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春光与黑龙江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春光,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系尹春光丈夫),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阳,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66XXXX。
法定代表人毕广超,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王鹤,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张子熙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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