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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韩家国、田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孟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韩家国
田长海

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家国
被告田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韩家国、田长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明军

书记员:张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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