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徐云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某某、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朱某某、徐云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尹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朱某某、徐云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尹某某、杨某某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某某、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某某、朱某某、徐云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伟
书记员:朱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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