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文娟
尹文迪
沧州市妇幼保健院
李云龙
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文娟,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生,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尹文迪。
被告沧州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张东,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龙,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连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文娟诉被告沧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文娟委托代理人尹文迪、被告沧州市妇幼保健院委托代理人李云龙、马连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其具体承担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原告尹文娟到被告沧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后双方因医疗纠纷一致同意委托沧州市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意见不认可,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原告不予缴纳鉴定费,并提出要求被告先行垫付鉴定费,经本院向被告做工作未果,此时原告应继续挑选鉴定机构并预交鉴定费,现因上述原因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也无法进一步查明被告方的违约损害程度,更无法确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数额。另外原告亦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且不能证明原告的损伤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文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文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其具体承担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原告尹文娟到被告沧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后双方因医疗纠纷一致同意委托沧州市医学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意见不认可,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原告不予缴纳鉴定费,并提出要求被告先行垫付鉴定费,经本院向被告做工作未果,此时原告应继续挑选鉴定机构并预交鉴定费,现因上述原因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也无法进一步查明被告方的违约损害程度,更无法确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数额。另外原告亦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且不能证明原告的损伤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文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文娟负担。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史淑女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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