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某,男,生于1990年12月27日,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承认诉讼请求、和解。
原告李代红与被告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2015年7月2日,被告尹某向本院申请追加谢志向为共同被告,认为谢志向是本案的肇事人,故其为本案当然的赔偿责任人,应当追加其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公安侦查资料,不能证明谢志向为本案肇事人,只能证明谢志向为肇事嫌疑人,依据谁侵权谁赔偿的一般原则,故被告尹某的申请缺乏证据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尹某追加谢志向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 明安辉
审判员 周明智
审判员 吴 燕
书记员:王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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